《甘肃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指出,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条例》指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和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非法倾倒、转移、处置和贮存固体废物等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条例》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生活垃圾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分类引导提醒标志应当清晰可见,投放容器容量合理,颜色、标识规范统一。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条例》明确,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厨余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密闭的专用车辆。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条例》指出,产生废弃农用薄膜和化肥、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设立回收网点,开展农业包装废弃物回收与资源化利用。
《条例》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鼓励社会资本开展畜禽粪污专业化集中处理,达到肥料利用有关要求后,进行还田利用。
《条例》指出,产生秸秆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鼓励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利用,鼓励秸秆还田和以秸秆为原料的沼气、燃料乙醇、发电、饲料、食用菌等产业发展。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秸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