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退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充分把握云南省工业偏重、能耗双控面临严峻挑战的形势,强化责任落实,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综合标准,控增量、优存量、提质量,依法依规加快推动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退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
《实施意见》强调,坚持市场手段和依法行政相结合、政策激励和约束相结合、推动退出和稳定发展相结合、地方负责和省级协调联动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各州(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推动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退出工作负总责,省直有关部门各司其责、依法依规协同推动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退出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实施意见》提出,围绕六大高耗能行业,结合云南省产业发展实际,出清技术方面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能耗、环保、质量、安全不达标和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落后产能,分行业有序退出“限制类”产能。
《实施意见》从坚决淘汰落后产能、推动重点高耗能行业“限制类”产能退出、改造提升存量产能三个方面,明确了推动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退出的重点任务。
在坚决淘汰落后产能方面,以钢铁(炼钢、炼铁、铁合金)、建材(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粉磨站、石灰窑)、石化化工(焦炭、电石、黄磷、烧碱)、有色金属(电解铝、铜铅锌锡冶炼)等行业为重点,运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加快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坚决出清技术落后产能;依法关停退出能耗不达标产能;依法关闭环保不达标产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依法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经项目所在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依法关停质量不达标产能;依法关闭安全不达标产能。
在改造提升存量产能方面,坚持控制增量与做优存量相结合,鼓励和支持钢铁、建材、石化化工、有色金属等行业的存量产能,在符合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和产业政策等要求的基础上,进行节能降耗、治污减排、提升生产工艺技术装备水平等方面的技术改造。对国家明确要求进行产能总量控制的钢铁(炼钢、炼铁)、建材(水泥熟料、平板玻璃)、有色金属(电解铝)、石化化工(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焦炭、黄磷)等行业,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建设能耗低、排放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先进的项目,形成淘汰落后与发展先进的良性互动机制。
《实施意见》从严格落实价格政策、盘活土地资源、发挥要素资源保障、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强化惩戒约束、畅通举报渠道、强化信息公开7个方面明确了具体的政策措施。在强化信息公开方面,省生态环境厅要定期公布超标排放企业名单,以及超标排放情节严重的企业名单。
《实施意见》从加强组织领导、扛牢压实责任、强化职工安置、强化宣传引导、加强监督检查5个方面明确了具体保障措施。
原题为:云南加快推动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退出 通过控增量、优存量、提质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