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经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该《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
土壤污染是各类污染物的受体,《条例》提出了一体防治理念,明确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应当与土壤污染防治统筹部署,并打通了地上与地下、生产与生活、城市与农村,对各类可能产生土壤污染的责任主体提出具体防治要求,既保障人们 “吃得放心”,也要“住得安心”。
污染防治以源头预防为先,本次立法围绕这一理念注重严控新增污染。条例突出工业、兼顾农业,从多个方面拓展了源头防控的领域,对相关行业、企业、领域的源头防控作出具体明确规定。例如,审议中根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规定了从事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电池、轮胎、塑料等回收利用以及废旧车船拆解的单位和个人的义务,要求其应当采取预防土壤污染的措施,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回收利用技术、工艺,防止土壤和地下水受到污染。
保障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是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重要目的之一。《条例》在第三章用专节对不同类型农用地的风险管控和安全利用作出规制,重点保护耕地和农产品的安全。在建设用地方面,严格其准入管理,规定土地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并细化部门联动监管要求,规定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涉及污染地块等用地审批手续时,要征求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举例说,条例提出了12个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以及化工园区、化工企业遗留地块的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又如,针对修复监管环节,立法围绕严防二次污染,对修复过程中废水的排放,修复活动和修复方式等均作出规范,并明确污染地块修复后再开发利用的,施工方案要与前期修复方式做好衔接,防止不当施工破坏修复成效、造成污染转移。
“条例与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作了很好的衔接,规定土地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明确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中污染严重的地块,不宜规划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夏正芳说,为把好污染土地再开发利用的准入关,条例要求列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得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拟作为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疗养院等用地的地块,在实施修复时原则上不得选用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修复方案,避免留下后遗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