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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评论:排污许可证并非“通关文牒”“免死金牌”

2022-04-15 07:00:21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中环报记者程维嘉

生态环境部日前通报了排污许可领域的8个典型案例,暴露出一些企业对落实排污许可制仍不够重视、治污主体责任没有落实到位的问题。

从这些典型案例来看,相关企业存在无证排污、以欺骗手段获取排污许可证、超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不按证排污、未按照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未提交执行报告、未建立台账、未进行排污登记等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有的发生在企业取得排污许可之前。江西某公司废水总排口未安装自动监测设施,且未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30万元。浙江嘉兴平湖市某抛光氧化厂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时未如实申报镍污染物排放情况,通过工艺代替隐瞒事实,以欺骗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

有的是在取得排污许可之后未落实有关要求。江苏省苏州市某精密五金电子企业对氮磷废水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单独收集处理后回用,而是混入综合废水一同处理,且综合废水处理设施加药装置未正常运行,导致混合后的废水未经有效处理即排入污水处理厂,被责令停产整治,处罚款29.92万元,相关负责人被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重庆市某食品公司污水总排口外排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浓度均超过其排污许可证中执行的浓度限值。

实际上,无论是在事前、事中还是事后,排污企业都要履行好持证排污和环境管理的主体责任。否则不仅要付出经济代价,受到法律严惩,而且会损失环境信用,影响企业发展。

排污许可制是固定污染源监管体系的核心制度,排污许可证是实施固定污染源精细化管理的基础,是企业的守法文书。目前,我国已基本实现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企业有没有依法取得排污许可,有没有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污,有没有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和《排污许可条例》的相关要求,关系到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成效。

近日印发的《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构建企业持证排污、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新格局。排污许可证作为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主要依据的作用将更加凸显,执法监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的动态跟踪监管将进一步加强,对排污许可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将进一步加大。

夯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是首要且关键的一步。对于企业来说,责任在肩、守法在前,既是法定要求,更是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长远发展的必经之路。

企业应当以遵纪守法为前提,以诚实守信为原则,积极从被动接受管理转变为主动自我监管,从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方面落实好主体责任。在产生排污行为之前,依据有关要求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并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在获得排污许可后,兑现守法承诺,履行依证自主管理排污行为的责任。通过自行或委托开展监测、建立排污台账、按期报告持证排污情况等方式自证守法,并依法依证进行信息公开。当产排污情况等发生变更时或许可证到期时,应及时申请变更或延期。

应当注意的是,落实排污许可制并非止于完成排污许可申报审批流程,持证排污也不意味着只要取得排污许可就可以“任性”排污。排污许可证并非“通关文牒”“免死金牌”,而是具有法律效力、需要落到实处的工作表、责任书。以排污许可证为载体,促进企业达标排放,从而有效控制区域流域污染物排放量,最终促进环境质量的切实改善,才是企业、政府和全社会共同期待和要努力完成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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