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法与善治,始终是相辅相成的。简言之,有良法,方可成就善治;有善治,方能凸显良法。
从天津市纪委监委通报的北辰区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立民对环境执法工作监管不严问题中可以看出,对良法与善治关系的认知,其实非常重要。(新闻详见)
对某项目施工作业存在噪声污染问题,一次性作出46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每份处罚3万元、累计罚款138万元。如此处罚,着实令人惊诧莫名。
或曰:为了体现法律的威严。
非也非也。法律的威严若靠如此手段体现,则实在是南辕北辙了,最后,必然会适得其反。
法律确实需要敬畏。然而树立对法律的敬畏,一则是靠了法律本身的严格规定,二则是靠了执法者对法律的严格执行。
说到这里,问题来了。什么是对法律的严格执行?
窃以为,所谓严格执行,大抵不外乎两个方面: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履行执法检查责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在程序上无纰漏、无瑕疵,在处罚上无徇私、无过越。一言以蔽之,无过无不及。
唯如此执法,方可使人相信法律、尊重法律,进而产生对法律的敬畏。
法律是一条界线,任何违法者都必然会受到处罚。这条界线,是众生都能看得到的。
但其实,法律还有另一条界线,即任何执法者都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活动,任何执法行为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惟其如此,才能让人们感受到自己既是受约束者,也是受保护者,才会对处罚信服,才会时刻检视并不断改善自己的行为。
这一界线,执法者当深敬之、谨守之。倘以一时之愤随意处罚,则难免使企业有“人为刀俎我为鱼肉”之惧,对执法人员避之如虎,对投机取巧趋之若鹜,长此以往,法治之基将溃于蚁穴。
《资治通鉴》里记载的一则故事颇值得玩味。唐太宗李世民因人犯法而欲诛之,兵部郎中戴胄谏曰:“据法应流。”并最终说服李世民收回成命。戴胄的话发人深省:“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也。”岂可因一人一时之愤而擅乱之、猝废之。有信,方能敬;有敬,方能遵。
此番通报,值得执法者引以为戒。倘违法行政,受到通报批评形象受损事小,更重要的是,如此行事,既是对企业的不公,也是对法律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