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近日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违法线索移交办法 (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印发后,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皋兰分局向皋兰县自然资源局移交一起以“洗洞”方式盗采废弃金矿的违法线索,以及辖区内废弃矿井存在盗采矿产资源、未按要求开展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存在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的问题。目前,皋兰县自然资源局已受理。
据悉,2019年,甘肃印发了《甘肃省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将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林草等部门的部分执法权划至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明确相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应由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的违法线索,应当向生态环境部门移交。
2020年,印发了《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 年版)》,按照改革要求,参照生态环境部执法事项目录,将原本属于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林草等部门的6条执法事项纳入清单。
2021年,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建立生态环境问题线索通报反馈和信息共享机制。
据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在生态环境部门执法过程中,经常发现行为人存在涉嫌违反其他领域法律、法规、规章,需要由其他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的行为。因此,建立生态环境违法线索移交机制对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水平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办法》明确,生态环境违法线索的移交遵循“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三管三必须”原则,做到生态环境违法线索的全部移交和及时移交。
《办法》要求,对生态环境违法线索实行双向移交,即相关部门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过程中发现应当由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的违法线索,或生态环境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应当由相关部门查处的违法线索,均应当于3日内进行移交。
《办法》还对生态环境违法线索移交所附材料、分类审查、结果反馈、全讯600cc大白菜的技术支持、部门协作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