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投案,“回头是岸”-全讯担保网

全讯担保网-全讯600cc大白菜  ››  头头是道  ›› 

主动投案,“回头是岸”

2022-04-25 14:15:00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中环报记者谢佳沥

近日,江西省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某80后问题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引起舆论广泛关注。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步入歧途的党员干部主动投案已经逐渐成为新常态,这是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持续形成强大震慑作用的有力折射,也是全面从严治党进入深化标本兼治新阶段的直观反映。

笔者梳理发现,在生态环境系统,近年来主动投案的还有内蒙古自治区原环保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潘彦昭,江西省抚州市生态环境局原党委书记、局长邓长明,湖南省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总工程师邓民生,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原生态文明建设处处长邓加忠等。

那么,到底哪些情形属于“主动投案”?“主动投案”又会产生什么结果?

什么是“主动投案”?

2019年7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对“主动投案”的认定和处理,列举了视为“主动投案”的情形及不认定为“主动投案”的情形。

《规定》指出,“主动投案”是指干部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已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的行为,并明确主动投案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

具体来说,包括在初步核实阶段,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谈话时主动投案的;在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过程中,主动交代纪检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因伤病等客观原因无法前往投案,先委托他人代为表达主动投案意愿的;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潜逃后又主动投案,包括在被通缉、抓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包括在被通缉、抓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虽非完全出于本人主动,但经他人规劝、陪同投案的等情形。

那么,存在问题的党员干部要想“主动投案”,应该怎么做?

根据《规定》,有关人员主动向其所在党组织、单位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向有关巡视巡察机构投案,以及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投案,均视为主动投案。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关数据统计显示,2020年,全国共有1.6万人向纪检监察机关主动投案,6.6万人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交待问题。2021年,全国共有3.8万人向纪检监察机关主动投案,10.4万人主动交待问题。

“主动投案”后还要“主动交待”

主动投案后,一定能得到“从轻发落”吗?答案是否定的。

常言道,“知错能改,善莫大焉”。目前,不论是纪律法律规定,还是相关政策要求,都给问题干部“主动投案”后争取宽大处理留下了出路。

例如,2020年1月,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公报指出,“对主动投案者依规依纪依法从宽处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也都有相应规定。

但是,实际审查调查中,纪检监察机关发现,有的问题干部“投而不供”,采取主动找组织极力“澄清”问题的策略,大谈自己曾经的贡献,试图博取同情、打乱审查调查节奏、混淆视听,却闭口不谈自己的错误。有的问题干部主动投案后“供小掩大”,向组织承认自己在某一方面对“小失误”,却极力掩饰自己其他方面的“大问题”。有的问题干部主动投案后“先供后翻”,在审查调查阶段如实交代了受贿犯罪问题,但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盲目听信“大牌律师”所谓的“成功”辩护策略,否认之前多次稳定交待的受贿犯罪事实,乃至到了法庭上拒不承认先前供述,甚至谎称受到了刑讯逼供。

所以,在实践中,问题干部主动投案后,纪检监察机关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综合考虑其投案时机、供述内容、供述稳定性等因素,仔细甄别“投而不供”“供小掩大”“先供后翻”等情况,最终确定是否从宽处理。

对于问题干部来说,不仅要早日主动投案,还必须如实交待问题。须知,方向跑偏了,止步就是进步,交待才有出路,若抱着侥幸心理越滑越远,迟早滑入深渊,后悔就来不及了。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