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7日下午,安徽省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多被告、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的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据悉,这是该院自2020年9月1日集中管辖合肥市范围内应由基层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案件以来审理的首例跨行政区污染环境犯罪案。本次庭审共有12名被告,由于疫情防控,其中4名无法到达庭审现场,为充分保障本次庭审顺利进行,合铁法院通过信息技术将法庭、看守所、居住地点三地视频信号互联,线上线下相结合,实现审判执行不停摆,公平正义不止步。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合肥市巢湖市生态环境分局在工作中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不法分子乘夜深人静之机,驾驶小货车将用塑料桶将从巢湖市、庐江县等地收集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分解液运到巢湖市偏僻无人处随意倾倒。该分局立刻启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将犯罪线索即时移交公安机关,巢湖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侦查。联合调查组多次在巢湖市、庐江县等地开展调查取证,基本掌握了案件的脉络,确定了非法倾倒地点5处,涉案人员12人,2020年8月至12月期间,各犯罪嫌疑人分别被抓获归案,此案告破。巢湖市人民检察院遂以12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向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8年至2020年7月15日期间,被告人谢某、向某、魏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巢湖市、庐江县等地自被告人张某、杨某、马某、杨某等人处收购废旧铅酸蓄电池,自行或雇佣被告人项某、孙某在巢湖市槐林镇平安村委会孙桥村某厂房内、巢湖市槐林镇平安工业园区某厂内及隔壁工业园区闲置厂区大棚内、巢湖市槐林镇平安大道平安村委会旁某厂房内等处将收购的118余吨含有废液的废旧铅酸蓄电池(俗称:水电瓶)进行拆解并收集其中废液17余吨,并雇佣被告人胡某一、胡某二、沐某等人驾驶小货车擅自将该17余吨未经处理的废液运至槐林镇九峰村委会六度寺后面的石坑处、巢湖市槐林镇巢庐路34公碑加70米处、槐林镇槐坝连接线与南大圩排洪沟交叉口处、槐林镇金洋渔网厂北侧芦苇荡处及巢湖市槐林镇潘付村委会红强建材厂路边等地向外环境进行倾倒。并出售已拆解倾倒废液的废旧铅酸蓄电池,获取的利润由谢某、向某、魏某三人平分。2020年7月16日,巢湖市生态环境分局工作人员对巢湖市槐林镇平安大道平安工业园区现场进行检查,现场存放已被拆废旧蓄电池共计35.14吨,其中10.94吨废旧蓄电池解放液,另有未拆解的含废液的铅酸废旧蓄电池15.74吨。经安徽环科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检测,送检废水酸度、铜、铅、汞、砷检测结果均超出限值。经南大环境规划设计院检测,倾倒区域池塘内底泥样品呈较强酸性,重金属铅含量超出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
裁判结果: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向某、魏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杨某、马某、张某、杨某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项某、孙某、胡某一、胡某二、沐某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帮助他人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各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谢某、向某、魏某系主犯,其余9被告人系从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对各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七万元至一万元不等,其中5名被告人被判处实刑。
典型意义:
该案系多被告人共同从庐江县到巢湖市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社会影响恶劣,通过本案的判决,有效的惩处了各被告人,震慑了此类犯罪。合肥铁路运输法院作为安徽省唯一专门法院,自集中管辖合肥市范围内的环境资源案件以来,积极通过依法判决严厉打击涉环境资源刑事犯罪,回应公众关切,让被告人切实感受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绝不是一句空话,切实维护了辖区内良好的生态资源和广大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取得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