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日前提请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
关于这一法规的立法背景,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崔杨介绍说,2016年,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阶段性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2019年1月1日起,土壤污染防治法施行,填补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空白,成为土壤管理工作的重要里程碑,为地方立法提供了充分依据。为落实中央打好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署及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要求,北京市先后印发《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年度行动计划等文件,从多方面综合施策,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体系。2021年9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的立项论证。
此次立法按照“多立小切口、有特色、可操作的法规”的立法工作总要求,聚焦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中的突出问题,确保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重点处理好四方面关系:一是坚持科学立法,提高立法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打通土壤污染防治法落实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处理好立法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和立法语言的简洁性、抽象性之间的关系;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的实用性,做好对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细化、补充,处理好避免照抄照搬或重复上位法与维护法制统一、重要条款沿用上位法表述之间的关系;三是坚持首善标准,完善对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措施,处理好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与优化营商环境、培育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之间的关系;四是坚持预防为主,确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绿色发展理念,平衡好预防为主、安全利用与治理修复之间的关系。
草案在沿用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立法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了安全利用原则。在上位法已经明确环保部门综合监管职责的基础上,细化了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的职责。明确属地责任,按照街道职责规定,要求街乡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网格化管理,加强巡查检查。
草案明确把土壤环境质量作为编制、审查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的依据。对北京市特有的土地筛查制度进行固化,强调筛查结果在编制规划阶段的运用。明确共享信息范围,保障科学决策。
草案沿用上位法的管理思路,针对土地管理法确定的三类土地,进行分类管控。
草案明确,超筛选值的建设用地地块需要采取风险防范措施,未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禁止开工建设无关项目,在上位法已有规定基础上强化监管要求,体现首善标准。针对上位法规定的拟开垦或复垦为耕地需要污染状况调查的,明确应当在纳入开垦计划或实施复垦前完成;对建设用地需要进行土地污染状况调查的,按情形分类规范,对上位法的规定细化时间节点,为相关主体提供清晰指引。
鉴于上位法对相关行为设定的处罚责任已经非常全面,并且明确了污染者担责、环境公益诉讼等重要制度,草案对相同行为的处罚及相关制度不再进行重复性规定,只针对北京市具体细化落实条款结合上位法设定的罚则进行明确和衔接。对草案新增的管理要求和规范,参照上位法对违法程度类似行为的处罚额度,合理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公室主任张力兵指出,土壤污染隐蔽性强,治理难度大、成本高,草案对土壤污染责任人设立了较为严格的防治要求,但对应的监管主体责任尚不够明确,建议进一步完善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定期监测、未利用地保护、农用地风险管控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围绕预防、保护、管控、修复等关键环节,草案规定了较为全面的防治措施,但在重点监管单位防治责任、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调查等方面,相应的措施要求不够具体、完整,建议进一步加以优化完善,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为进一步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做到过罚相适应,建议进一步研究完善关于重点监管单位未履行义务,在食用农产品产地施用污泥、厨余垃圾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设定。